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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成功辩护获轻判

作者:宋吉春  更新时间 : 2021-01-22  浏览量:997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吉0381刑初2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女,1983年4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居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汽开XX。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吉春,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刘XX犯伪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宋吉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公主岭市监委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刘X、刘XX调查过程中,刘X、刘XX明知宗X买房的20万元钱是受贿所得,仍然提供该20万元系刘XX向刘X所借的虚假证言。后在公安机关取证时,二被告人仍称20万元人民币系刘XX向刘X所借,意图使宗X逃脱法律追究。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公主岭市监察委员会公监转【2020】1号、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等。证人刘X、栾X、宗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X、刘XX供述与辩解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X、刘XX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刘X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刘XX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X、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伪证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被告人刘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从犯罪动机看,其主观恶性不大,恶性不深,具有申请得到法庭和公诉机关宽恕的情形。2、被告人刘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3、被告人刘X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4、被告人刘X家庭目前的困境,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给予考虑。5、关于对被告人刘X的量刑意见,希望其第一时间回归家人和孩子身边,判处五个月以下的拘役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XX犯罪情节轻微,主管恶性较小。2、刘XX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3、案发前,刘XX、宗X夫妻二人和孩子及宗X父母在一起生活,日常都是由刘XX负责照顾老人和孩子的生活起居,希望法庭能对刘XX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照顾老人和孩子。建议对刘XX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五个月以下拘役。

本院经审理查明:公主岭市监委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刘X、刘XX调查过程中,刘X、刘XX明知宗X买房的20万元钱是受贿所得,仍然提供该20万元系刘XX向刘X所借的虚假证言。后在公安机关取证时,二被告人仍称20万元人民币系刘XX向刘X所借,意图使宗X逃脱法律追究。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案发的情况。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证明被告人刘X、刘XX的自然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X、刘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刘X、刘XX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况。

5、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刘X、刘XX入看守所时的身体健康情况。

6、公主岭市监察委员会公监转【2020】1号,证明关于对刘XX、刘X问题线索的移交函。

7、电话记录及光盘,证明公安机关与刘X的丈夫张X通话,张X证实其和刘X结婚15年了,刘X刚开始卖保险,后来在皓月牛肉打工。

8、银行存款明细账,证明栾X的银行流水情况。

9、证人宗X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5日左右,其跟刘XX和刘X说,买房子的钱是因为征地的事收别人的钱,当时存款的时候先存到刘X名下了,以后纪委来调查的时候就说钱是在刘X那借的,不然解释不清楚。刘X和刘XX都同意了。

10、证人刘X、栾X的证言,证明2019年5月份,栾X在长春绿园区车城万达XX楼上的饭店,将2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手拎的布袋子里送给宗X作为好处费,因为没有评估报告是不可以签署地上物补偿协议,给好处费目的想让宗X优先把富民XX南侧树地协议签了并给补偿费。刘X证实在没有出正式评估报告前,宗X让其按照一平米40颗,一颗10.5元评估测算的征收价格签的协议。

11、被告人刘X的供述,证明2019年11月5日,其姐夫宗X在他家和其姐说:“咱家买房子的20万元是因为征地的事情我收了别人的钱,当时存这20万元的时候先存到刘X名下了,以后纪委来调查的时候,你们就说这20万元钱,是从刘X那里借来的,要不解释不清楚。”我俩听了以后都同意了。后来公安机关和纪委来调查其的时候,其就按照宗X之前交代的话说的。

12、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明当时去银行存钱的时候,宗X没跟其我说这钱是从哪里来的,其和刘X也没问。后来在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宗X在家跟其和刘X说:“咱家买房子的20万元钱是因为征地的事我收别人的钱,当时存这20万元钱怕解释不清楚,就让刘X先存到刘X名下了,以后纪委来调查的时候,你们就说这20万元钱是从刘X那里借来的要不解释不清楚。”我们同意了。刘X听了以后说:“行,那以后要是来调查就说是我借给你的”。公安机关和纪委来调查其的时候,其就按照宗X交代的话说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刘XX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刘XX的罪名成立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X、刘XX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X、刘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刘X、刘XX适用监禁刑。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被告人刘XX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孙美玉

人民陪审员  宋嘉锋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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